青岛注册公司当资不抵债时,到期不会加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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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注册公司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要求其依法充分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公司债权人要求未履行或者未充分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对公司债务不能在出资本息范围内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责任;未履行或者未充分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同样的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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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在一般司法实践中,如果青岛注册公司债权人以公司资本明显不足为由,要求未到期出资的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责,通常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由于公司的出资信息已通过企业信息公示平台公示,债权人仍决定在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情况下与公司进行交易,即使公司资本明显不足,也不能认定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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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注册公司股东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未缴纳的出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第八十条的规定,分期缴纳未缴纳期限的出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支持债权人主张未缴纳出资股东、公司成立时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纳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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